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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丨生态日里话法治,乡村绿色共守护
时间:2026-08-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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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2026年“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主题,8月14日下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走进梨树下村古树公园,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专题普法宣传。


    把普法课堂搬进古树群山脚下。检察官与林业专家联手,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解惑等形式,把“法言法语”翻译成村民听得懂的“家常话”,将法律知识递到手中、送进心坎。“以前觉得砍根枯枝、倒点垃圾不算啥,今天才晓得,这些古树背后有《生态环境法典》撑腰呢!”村民李大爷翻着手册感慨道。



    没有生硬念法条,没有枯燥讲理论。检察官以案释法,把毛竹越界侵扰树根、杂物堆积引发隐患等村民眼中的“小事”,一一对照法典讲清法律边界;林业专家现场科普养护技巧,教大家如何科学守护“活文物”。村民们听得认真、问得仔细,从病虫害防治到侵害古树处罚,一问一答间,法治的种子悄然扎根。


    这场“家门口”的普法,让法律条文变作家常道理,让“要我保护”化为“我要守护”。古树下,法治清风与乡土温情交融共生,正引领更多村民从古树保护的“旁观者”转变为“守护者”,共同滋养乡村的绿色未来。

    《生态环境法典》里,古树受这些“硬核保护”

    很多村民好奇:《生态环境法典》到底给古树名木上了几道“保险”?我们梳理了与古树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密切相关的核心条款,一目了然。

    关于古树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的生态环境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百零五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典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检察监督的法典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兜底诉讼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持起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款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刑衔接】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第二款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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