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2-02-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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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2年2月26日在松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吴剑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五年的检察工作回顾

    五年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创新,把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工作配合,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五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23件746人,批准逮捕498件71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68件1242人,提起公诉671件1067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批准逮捕60件83人,提起公诉54件86人;对“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型犯罪案件批准逮捕219件326人,提起公诉241件400人;对涉毒犯罪案件批准逮捕7件16人,提起公诉5件11人,未审结2件5人;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批准逮捕33人,提起公诉37人。另外,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特大案件13件31人。对于涉及群体性、稳定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党委统一部署,立足稳定发展大局,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有效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慎用逮捕措施,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因邻里纠纷等引发的且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矛盾化解的轻伤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采取从宽、从轻政策,能够不捕的不捕,能够不诉的不诉。五年来,共不批准逮捕25件3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的5件6人,不构成犯罪不捕的2件3人,证据不足通知补查18件2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8件56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8件8人。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坚持打防结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予以督促落实。充分发挥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办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19件31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9件78人。探索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共对7名刑事被害人实行了救助。加强群众信访工作,建立电话举报、来信受理、来访接待和网上举报“四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专项活动,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面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案件,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93件次。坚持检察工作进基层、进企业,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企业运行中的涉法需求,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强劲势头,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突出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五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58件6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3件60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4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件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90余万元。坚持把查办大要案、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共立案查办了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37人,查办副科级(含非现职)以上干部犯罪案件34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抓系统、抓领域”的办案方法,依法查办了电力、水利、教育、交通、医疗等系统的系列案件。其中,2010年查办的原丽水市电业局局长高某某案件,是松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获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认真贯彻《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严厉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案件,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把纠正违法同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结合起来,深挖隐藏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背后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五年来,我院从社会热点问题入手,深入查办了林木采伐、土地征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中的渎职侵权案件9件9人。办案中,认真研究和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侵权犯罪的界限,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有力促进了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建设。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重视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一是抓好职务犯罪系统预防。五年来,我院分别与县国税、地税、交通、建设等行业和系统协作,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二是进行个案预防。实行一案一剖析,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同时,到发案单位开展案例剖析会,进行警示教育。三是深入推进政府主导性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参与重大工程招投标环节的法律监督35件次,做好事先预警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有关单位提供廉政准入查询服务608件次。四是增强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以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在乡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传活动,通过上法制讲座课、赠送法律汇编手册、组织观看图片展览等形式,给新任村官打预防针”。五是加强预防警示教育。通过组织观看“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浙江巡展,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进机关、进企业开展预防宣讲,每年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等形式,提升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三、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共监督立案22件;另一方面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9件。同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罪名的,及时纠正漏捕2件3人,追诉漏罪漏犯22人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2件9人;因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2件次,退查后,侦查机关撤案7件17人;对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侦查9次,确保证据到位、程序合法。

    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判后审查和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等形式,努力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请抗诉8件17人,经法院审理改判4件13人,维持原判4件4人。以纠正确有错误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为重点,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0件,立案审查42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28件。经审查,提请抗诉11件,被市人民检察院采纳10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被省人民检察院采纳2件;提抗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9件;在依法提起抗诉的同时,对审判机关正确的判决裁定,积极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息诉29件。积极开展对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案件的督促起诉工作,依法督促起诉27件。

    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问题进行监督。五年来,监管场所未发生超期羁押;共建议呈报减刑3件,审查呈报减刑57件,纠正呈报不当4件;建议呈报假释1件,审查呈报假释6件;纠正监外执行罪犯漏管12人,脱管5人,收监执行1人。实现了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积极开展看守所执法专项检查,督促监管机关依法文明看管。完善落实权利义务告知、约见检察官、检务公开和检察信箱进监室等制度,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一是开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拓宽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沟通渠道。二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报我院备案审查。三是实行定期联络制度,定期走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动态。四是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确定联络员,由联络员向我院提供有关的日常执法信息。

    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坚持以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推进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核心,以检察基础建设为支撑,固本强基,加强自身建设。

    以教育活动为载体,强化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定干警理想信念,不断提升干警的政治思想水平。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不断推动检察业务创新发展。五年里,共有29人次受到省、市、县有关部门表彰。结合“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廉洁意识和公正意识,促进干警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检察干警十年“零违纪”。

    以队伍专业化为抓手,提升适岗履职能力。通过创新干部选配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打造高效廉洁公正的检察队伍。一是实行“自主择岗、考核评岗、组织定岗”的干部选配新方式,实现能岗匹配、人岗相宜、选准干部的目的。同时实行竞聘上岗,一批德才兼备的同志走上中层干部岗位,进一步激活队伍活力和工作热情。二是坚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三管齐下,扎实推进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五年来共有11名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全院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比例达8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84%。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在各类期刊上发表理论调研文章42篇,其中国家级14篇、省级28篇。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岗位职责规范、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业务考评规范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

    以基础建设为保证,夯实检察发展根基。在县委、人大和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院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有了较大的改善,提升了检务保障能力,促进了我院的“四化”建设。我院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率先成立了工业园区、古市两个检察室,打造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加强基层执法监督的一线平台,进一步延伸了法律监督触角,促进了检力下沉。检察技术侦查楼于2008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缓解了以往办案用房紧张的状况,控告申诉举报中心正在建设当中。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完成了检察三级专线网、视频会议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远程侦查指挥系统等现代化办公办案设施的建设,加大干警应用科技装备的培训力度,使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法律监督能力。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公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我院把加强对自身的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自觉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将查办自侦案件、刑事案件不起诉等工作以及本院其他重要的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先后就反腐败工作情况、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整改落实。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同代表的联系方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届监督。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通报工作,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走访、邀请视察等形式,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请了7名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等“七类案件或事项”进行全面监督。加强检察宣传,共在《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等市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253篇,深化检务公开,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开通检察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检察职能、检察工作制度、检察办案规程和办案纪律,增强执法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回顾五年的实践,我们对做好检察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切实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执法实践中。二是必须坚持执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政法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三是必须坚持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中求作为、谋发展。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四是必须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五是必须坚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引领,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确保公正文明执法。六是必须坚持着眼于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强检察队伍和基础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在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获得“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县直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公诉、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多项工作走在全省、全市检察系统同类院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有效,反腐败和维护司法公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检察监督的机制制度还有待完善;案多人少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还不够明显,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我们将正视问题,以更加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加以改进和解决,也期望各位代表一如既往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今后一个时期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三县并举”战略以及“三个强化”的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以提升“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质量为总抓手,着力强化法律监督,着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着力打造人才队伍,着力深化坚持改革和基础建设,推动基础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我县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两区”建设,打造“田园松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县委领导,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松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执法办案和更加有效的服务措施,来保障我县“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要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安全、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秩序稳定方面的犯罪。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按照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开展社会稳定形势定期研判分析,加强“检调对接”,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运用综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社区矫正动态检察、互联网涉检舆情动态监测和应对等方面工作。

    二、全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查处和预防腐败的合力。突出查办损害民生民利、妨碍我县“十二五”规划实施、影响农村基层稳定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促进依法行政。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推进和完善行业预防、工程项目预防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务犯罪的防控治理,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减少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力度、质量和实效。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注重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质量,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不服正确裁判的当事人,从消除不和谐因素出发,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重点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问题进行监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

    四、抓好检察基础工作,切实增强检察队伍活力

    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队伍的政治本色。进一步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针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专题研究,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能。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四化”要求加强检察基础建设,全面规范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运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加强和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各位代表,新起点承载新使命,新机遇迎来新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坚定的步伐、更加务实的作风,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松阳的加速崛起而努力奋斗!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三项重点工作(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8行):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党中央为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两抢一盗(见报告第2页第4行):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见报告第3页第6行):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职务犯罪大要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5行):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案件,要案是指县管副科级以上人员犯罪案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1行):指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相对不起诉(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2行):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6行):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下几种情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6行):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抗诉、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见报告第6页第1段):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提请抗诉指提请市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审(民行)案件,建议提请抗诉指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民行)案件。

    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见报告第8页第8行):指高检院为统领基层检察院建设各项工作,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提出的“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

    派驻(出)乡(镇)检察室(见报告第8页第9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人口较多、辐射功能较强的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见报告第9页第9行):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在全国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结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

    七类案件或事项(见报告第9页第10行):指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七种情况。

    三个强化(见报告第11页第2行):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建设。

    六观(见报告第11页第3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六个有机统一(见报告第11页第3行):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个效果”相统一(见报告第11页第3行):指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辩证统一。

    “检调对接”机制(见报告第11页倒数第8行):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运用协商调解方式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行政申诉和解、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附件2、

    有关数字说明表


    说明: 

    1、数据统计时间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

    2、因存在批捕后案件尚在侦查、移送起诉案件期末未结、未经批捕直接移送起诉等情况,故起诉案件数与批准逮捕数不具对等性。

     

     

     

    附件3、

    主要工作数据对比表

    主要工作数据对比图附件4、

     

     

     

     

     

     

     

     

     

    附件5、

    近五年获得各类荣誉(市级以上)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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