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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叶村乡河头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新荣、村委会主任刘俊彪受贿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09-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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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26日,由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松阳县叶村乡河头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新荣、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刘俊彪涉嫌受贿一案在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日,叶村乡8个行政村全体村干部,参加现场旁听庭审,同步在浙江法院庭审直播网直播,点击量超3.5万次。庭审中公诉人对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并进行了警示教育。

          据检察机关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1.2014年至2015年,河头村党支部书记陈新荣伙同村民委员会主任刘俊彪,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及政策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1万元,各分得5.5万元。

          2.2010年至2018年,陈新荣在其担任河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河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政策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7.5万元。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刘俊彪在其担任河头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及政策外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1.2014年至2017年,河头村党支部书记陈新荣伙同村民委员会主任刘俊彪,利用管理村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建房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万元,各分得15万元。

          2.2010年至2016年,陈新荣在其担任河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河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管理村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村集体土地转包、建房审批、安置宅基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

          3.2015年,刘俊彪在其担任河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安置宅基地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万元。

          三、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3年,陈新荣在其担任河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土地等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土地私下出售,将所得价款非法占为己有。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新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俊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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